女子刚入职就被吓跑!竟因为这一页纸

【2023.03.10 来源于:新晚报】
3月9日,#女子入职公司被1大页乐捐制度吓退#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诸多网友的热议。
近日,广州一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劝退了。谢女士称,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2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等,谢女士说看了就立马跑路了。
谢女士还表示,这种乐捐制度也是变相的罚款,提醒大家找工作时要注意。
@法律人袁亚洋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这种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那么,劳动关系中什么样的奖惩制度是合理的呢?
袁亚洋告诉记者,企业的奖惩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蓝白快评】
制造业工厂罚款制度用的比较多,一些地方和观点认为企业罚款权等同于行政罚款,根据规定单位没有罚款权,从而认定单位罚款是违法的,比如新闻中的广东,也正是基于这种规定,单位以“乐捐”制度规避罚款,其实质即是变相罚款而被认定违法,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形而被要求退还,当然也有些单位不直接乐捐,而是以工会等主体乐捐或员工自收自支并用于集体活动,自捐公享,单位并不参与,一定程度上兼顾法律要求和纪律操作。
当然完全合法合理的,应该是单位在规章制度设计中以奖代惩,将违纪行为与奖励性收入相关联,强调的是对员工的激励而不是处罚。工资中既有相对固定的工资,也有相对浮动的工资(比如绩效工资、奖金、全勤奖),对于员工迟到、轻微旷工等各项违纪,可以进行浮动调整,按照规章制度降低奖金或者绩效支付的额度,将违纪行为与奖励性收入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