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2023.02.28 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方面内容,既总结固化《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上海探索形成的许多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和成绩,又积极回应了上海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条例》实施后,上海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择业观,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义务。
二是全面提升就业质量。《条例》实施后,上海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同时,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三是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条例》将引领上海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不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面向常住人口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上海还将积极拓展就业空间,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例》实施后,上海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加快推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此外,上海还将积极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崇尚技能、学习技能、走上技能成才之路。
【蓝白快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以有效应对新冠疫情、经济形势、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对就业形势带来的影响。
《条例》颁布后,用人单位最为关注的应该就是其中第31条的内容,该条特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息查询限制”,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入职前体检并报告体检情况、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都是常规操作。现按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还能要求员工提供体检报告,以及查询、询问员工有无犯罪记录吗?
关于能否要求员工入职时进行体检提供体检报告,因不同企业而异,也与职工入职岗位性质有关,但总体体现一个趋势,即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员工提供。经梳理,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做健康检查的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1.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应做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企业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做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做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至于刑事犯罪记录,公安部2021年12月3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中就有过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此次《条例》系对该规定的重申。但同时,根据《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意味着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工,在入职时应当主动披露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但如果员工未如实披露,单位不能查询,甚至询问员工的犯罪记录情况,单位如何知晓员工存在犯罪记录呢?如果单位后期知晓曾有犯罪记录但又不能查询,如何证明呢?如果能够证明,单位可以未如实披露、违反诚信原则解除合同吗?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诺无刑事犯罪记录吗?笔者认为,刑法是上位法,披露是员工法定义务,未如实披露,可以解除,本次条例及《查询规定》应限于不得查询,这样法律法规之间就不存在矛盾,如果就业条例本意是不得询问,允许隐瞒,那么就应以修订刑法为前提。
《条例》第三十一条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在实践中深化理解。建议用人单位限制获取劳动者信息的范围,一般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不主动询问、查询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