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

【2022.8.8来源于:广州日报】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蓝白快评】
工伤认定问题虽有较为统一的整体认定标准,但在实操中也会因个案特殊情形而产生不同的判断及认定结果,本案其实也可视为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一种突破。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我们能发现石某最终被认定工伤的情形具有不可复制性:(1)据案情介绍,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结合其工作微信的相关记录,石某即便回家也需要在晚上工作,这是一种常态;(2)石某的工作在线上可以完成,这种工作需求为其在下班回家后仍在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结合上述事项的“常态”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实际上,对于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19时22分与其倒地病发的19时40分之间仍存在18分钟的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能否认为其仍处于持续性的工作状态,目前还是会存在不一样的观点与争议;但本案法院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最终认定石某属于工伤。如前述所说,该案具有其不可复制性和特殊性,因此,蓝白建议在认定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时,我们需要把握的一个基本的思路:原则上上班是过程认定,而下班是结果认定,下班存在一定的过程不可控性,因此在实操中如遇下班受伤的工伤认定争议问题,可能还是要从结果认定的角度进行更多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