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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前员工追讨1300万元加班费,法院判了

2022-08-03

【2022.7.24来源于:上观新闻】

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闫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败诉。

此前,腾讯方面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1年6月,闫先生再次起诉腾讯,追讨入职以来七年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290万余元。

一审中,闫先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645000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87586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2727233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闫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蓝白快评】

互联网公司是加班工资争议案件的高发地,本案中员工主张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年终奖差额等劳动报酬。首先,关于公司的解除理由,虽然该案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波的吸睛标题为“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被解除”,但细看新闻,在公司罗列的解除理由中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这也解释了为何法院没有支持员工违法解除的诉请。

而本案的核心是巨额加班费的诉请,审查加班费的支付条件通常将会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考虑。程序上有两步走: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加班审批)和员工是否履行审批手续;而实体上,也是本案员工加班费主张没能得到支持的重点——存在加班的举证。实践中,许多员工以碎片化的微信聊天记录或邮箱往来等主张存在加班,甚至按照微信聊天记录起止时间来计算加班时长,在合理性上都是有所欠缺的。原则上,公司安排加班及员工履行公司加班申请手续并获批才能使得延长工作时间被定性为加班,而涉诉举证时,员工是否交付工作成果,主张的加班时长是否在合理区间也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互联网公司延长工作时间在行业内泛化的现象也是导致加班费的争议频发的重要原因,在仲裁/诉讼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举证义务、裁审机构程序与实体审理的责任都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