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通过《决定》: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2022.7.21来源于:上海人大】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本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市人大常委会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同时,据市教委、市总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鉴此,大家认为, 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
坚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本市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共12条,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以下未《决定》节选)
八、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加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
【蓝白快评】
7月11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不贴标签、不设门槛、不得歧视,要一视同仁对待新冠阳阳性康复者;7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新冠病毒检测阳性的康复者。拒绝在就业上歧视阳性康复者,既有国家层面的指示,又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在现实执行层面又落实的如何呢?据报道,有阳性康复者近期发现半个月前的核酸记录已经无法查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招工的歧视;但是“解除隔离医学证明”仍然显示,若该项也能隐去,才是根本上保护了阳性康复者的隐私。
《决定》通篇更多强调就业促进的问题,今年就业形势严峻众所周知,国家、省级政府出台了相当多的政策文件,在新冠疫情下“阳过”的就业者遭受隐形歧视的背景下,《决定》再次了强调《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中的就业平等权。需要注意的是,患传染性疾病的劳动者求职就业受公平对待也存在例外情形,针对特定行业特殊工种,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如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饮用水的生产管理及其他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等;但是对于一般企业录用员工而言,应不得对候选人有相应的区别对待,否则易构成就业歧视,若因此受到仲裁/诉讼、投诉/举报等,将不利于企业的商誉及后续人才的保留及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