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7.7来源于: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已近10年。近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8月6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而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优化调整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调整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沪苏浙标准基本相当,有助于更好保障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需求。同时,调整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仍略高于沪苏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8个月,六级伤残为2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两个或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如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蓝白快评】
继2013年9月1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后近10年间,安徽省都未就该《办法》作出修订,此次《办法》的修订彰显了与时俱进,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改革发展中一些行之有效、成熟的做法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当地工伤保险制度。
内容方面,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本次《办法》提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工伤职工群体。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方面,需要提示到不同省份因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环境大背景等不同之处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另外,在该《草案》中,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中有一个针对特殊群体的约定,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依照离退休年龄的长短按不同比例执行。《草案》第三十条约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全国其他省份有不少地区制定有专门的“需要护理”的级别标准,方便企业执行。而安徽省该《草案》里没有明确“需要护理”的标准如何,因此虽然护理费的标准并不算低,但在实践中落实执行仍然具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