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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再通报“老师在朋友圈发布歧视女性言论”:解除其聘用关系

2022-06-13

【2022.6.6来源于:澎湃新闻】

近日,网传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一教师在朋友圈发文批评“工作中的绿茶行为”,对职场中女同事因顾孩子等原因让男同事承担额外工作量表达不满,声称“女人就是事多”,其中不乏激烈用词。

就“网传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师李某发布‘女人就是事多’等歧视辱骂言论”一事,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官方微博6月6日下午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该院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学校研究决定,即日起解除其聘用关系。

此前,该院在6月5日通报称,“关于我院李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不当言论,学院高度重视,立即核实情况,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并责令其停职检查,下一步结合调查情况,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蓝白快评】

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社交软件已经成为我们与人沟通、互传信息的重要渠道,人们只需手指轻敲屏幕,就可以轻松跨越空间向社会大众传递各类信息。于是,有人开始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社交软件发布歧视性、侮辱性、攻击性言论,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捷,殊不知自由往往在枷锁之中。

近年来,因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劳资矛盾层出不穷,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司管理权限与员工言论自由之间的管理边界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当员工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不当言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行使处置权乃至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蓝白认为,通常需要结合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本则新闻中,该名教师用极其低俗的言论在朋友圈中公开辱骂其女同事,由此引发社会舆论,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原则上有理由依据规章制度对该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置;当然,若员工言论与本单位无关联,亦未对公司造成实际影响,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的私人行为。

此外,除需注意用人单位管理权边界的问题以外,我们还需关注员工行为与公司管理工具的利用问题。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往往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除了内部规章制度以外,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利用其他的管理工具规制员工行为,例如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特殊岗位(如教师、律师)行业规范等等...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惩戒方式需要与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也建议用人单位应在专业人事的指导下进行处置,不宜轻易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