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员工拒绝钉钉定位打卡,公司能否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

【案情概要】
2012年2月19日,任某入职A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期限为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2017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9日起无固定期限等多份劳动合同。任某在A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年7月19日,A公司组织任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日,A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A公司因任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需要打卡。
7月30日,A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蒋某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任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A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并告知任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A公司向任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有“任某先生:一、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员需要打卡上下班。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邮件通知你自2019年7月27日起正式实行考勤管理,但截止2019年8月7日,综合管理部查询到你的考勤记录为零次。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第二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直接辞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现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决定自2019年08月0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员工遂诉至裁审机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中,员工部分抗辩如下:其从入职初就一直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A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制度,仅规定是电子考勤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且即便进行电子考勤,A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如进行钉钉打卡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A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也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再,A公司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任某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辩称A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A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而言,A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在A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争议焦点】
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进行手机定位打卡,公司据此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
仲裁:不支持任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不支持任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快评】
本案是一起因严重违纪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的违纪事实是否成立。具体而言,本案中员工未进行钉钉考勤的客观事实清楚明确且员工自认,但员工对此亦提出相应抗辩理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员工属于异地办公,且为老员工,过往多年公司从未要求打卡,即无相关的操作惯例;2、公司未提供打卡设备或是工作手机,且员工一直在私人住所工作,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A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员工考勤不属于对员工隐私侵犯,因此未认可其抗辩理由;二审法院亦认为,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而言,A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关键在于A公司已多次明确向员工提出相应要求,而员工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可以认定为不服从管理的相应情形。据此,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仲裁、一审、二审的诉讼期间为2019年8月-2020年8月,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我们认为,员工在明知公司的打卡规定及后果且经多次催告后,仍拒绝打卡的,确属严重违纪的情形。但我们应当考虑的是,由于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正式施行,在个保法施行的当下,如果本案再次发生,案件的结果是否还会相同?
根据个保法的相关规定: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2、由于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因此,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公司如想要求员工进行钉钉定位打卡就面临着实际可能发生的争议:其一,公司是否就收集、处理员工的敏感信息取得了员工的授权?其二,即便套用一般规则,钉钉定位打卡是否是公司管理所必需?有否其他方式可以替代?其三,员工若是居家办公,则定位其家庭地址是否涉及了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侵犯?等等。
在当下的上海,受疫情影响,各企业基本全员居家办公,于是对于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出于对当前疫情情势的理解和认知,员工对公司考勤的管理会给予一定的理解,但在疫情结束之后,如公司仍未有及时应对个保法上述要求的,在发生后续争议时,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总体而言,仍建议各企业积极响应个保法的要求,与全体员工及时签订有关于个人信息的授权文件,并在授权中注意约束员工的撤销权(如:可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可撤销其对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以降低公司的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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