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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去异地办公遭解雇,公司违法吗?

2022-02-21


【案情概要】

薛某与A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负责某校校务运营部助教及招生工作。

2018年3月13日,A公司发给薛某邮件,载有因组织机构调整,校务运营部转到杭州或北京,希望薛某“随业务转移,工作地点为杭州或北京,岗位不变;或者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薛某未予同意,并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方案,未获得A公司同意。

3月21日,A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因公司与薛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等。此次部门调整前后,原在校务运营部任职的员工或辞职或转职至北京,校务运营部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

薛某申请劳动仲裁,称A公司为业绩提升以及管理改进而迁移职能部门,是自主决定的自主管理行为,并非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被动行为,薛某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辩称,由于大客户、产品资源主要集中在北京、杭州,A公司调整业务模式,将部门主营业务转移至北京、杭州,薛某所在校务运营部属支持部门,随同主营业务一并转移,故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提出变更工作地点为杭州,未获薛某同意,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属于合法解除,请求法院驳回薛某全部诉请。

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薛某的申请,薛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为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职能部门迁移,薛某所在校务运营部被迁移至北京或杭州,迁移后该部门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故本案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遂驳回薛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A公司由于市场原因对相应业务资源进行整合调整,将薛某所在部门的业务集中至杭州及北京地区。应当认为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由于部门迁移,业务已经调整,薛某原来在上海的岗位已经不存在,故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三,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且合理的协商,但是并未达成一致。同时A公司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获无异议的回复。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驳回薛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A公司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薛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薛某的上诉请求。


【蓝白快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作了同样的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允许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三十日的通知期。

而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对此,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将其界定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指经济性裁员)”。后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企业“被兼并”不一定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此外,有些地方性司法文件也对此进行了界定。例如,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第12条规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相对于原劳动部的规定,北京市的《解答》一方面增加列举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将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的原因限定于“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这实际上又缩小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围。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解释法律不仅仅要依从立法者当其立法时的意思,更是要依立法者如其在今日立法所应有的意思。《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1994年9月5日,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了条文说明对《劳动法》中表述不够明确具体的条文作了进一步的解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不断调整变化,导致企业经营环境也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对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机械地拘泥于劳动部1994年的解释,而是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更为客观准确的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这也是这个判决最大的亮点和价值,为相对早期的劳动立法如何适应新的劳动关系发展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