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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中载明的总在线时长能否作为计算员工工作时间的依据?

2021-11-23

【案情概要】

江某于2015年8月18日入职T公司,与T公司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T公司派遣江某至某网约车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工作。2017年9月28日,江某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T公司支付江某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52781.98元;2.网约车公司对前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T公司、网约车公司主张:总在线时长是从司机登录平台开始计时至退出登录的总时长,并不是实际上班时长。江某还存在多次挂时长虚假接单情况。T公司、网约车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刷单数据明细表作为证据。

江某抗辩:江某在线期间应随时接受网约车公司派单并展开工作,故工作时间是总在线时长,包括服务时间与待命时间。


【争议焦点】

考勤记录中载明的总在线时长能否作为计算员工工作时间的依据?


【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T公司应支付江某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4750.34元,网约车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决T公司应支付江某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3800.69元,网约车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主要关于网约车司机的加班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一般与平台公司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由网约车司机自行安排,也就不存在加班问题。本案比较特殊,江某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直接入职网约车公司,与T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网约车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那么就会存在加班认定问题。

由于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存在较长的在线等待时间,那么,如何认定网约车司机的有效工作时间,在线等待时间能否算入工作时间?

根据本案法院认定事实,网约车司机的总在线时长是从司机登录平台开始至退出登录的总时长,远超公司规定的日工作时间8小时。超出时长的在线等待虽然是司机为增加收入而做出的自愿行为,属于待命时间,但由于网约车公司不允许司机在在线状态下拒接订单,可见待命期间公司可通过随时派单的形式对司机进行工作管理,因此,司机的待命时间不等同于下线休息时间,故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包括实际服务时间与待命时间,应按总在线时长计算,江某日均在线时长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视为加班。最终,法院认定江某存在加班事实,并支持了其加班费的主张。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企业对于司机类岗位的工时管理。因司机类岗位通常存在较长的待命时间,并可以利用待命时间进行休息,实践中难以确定司机岗位的实际有效工作时长,所以通常对于此类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并将工作时间管理转为工作任务管理,继而可以避免加班的认定,而本案中因网约车公司对江某采用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依据法律规定,该工时制下仍存在可以认定加班的情形。另外,企业亦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约定司机岗位的工作时间认定,并将待命休息时间进行排除,如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