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营销手段”是否属于《保密协议》中所称的“商业秘密”?

【案情概要】
梁某于2019年2月1日入职C公司处,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工资12,000元。劳动合同中第七条言明,梁某保证不对外泄露公司正在开发的研究项目之机密,如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给C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C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于2019年2月11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梁某的保密义务范围,具明“保密信息”指协议中指明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有关产品的其他信息。
C公司在微信平台以小程序形式提供旅游服务,并运行社交模块。为鼓励用户发帖设置红包机制,向发帖用户随机掉落红包,金额3-8元不等,程序限制一人一周最多中两个红包。
2020年3月12日,C公司出具《解除通知书》言明,因梁某告知其表姐一周掉落两个红包的行为“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梁某离职。
2020年6月16日,梁某向上海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于2020年8月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C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15.08元。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C公司小程序中设置的“一人一周最多中两个红包”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判决结果】
仲裁:支持梁某仲裁请求;
一审: C公司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C公司解雇梁某的依据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给C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C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认定解雇合法性时,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一人一周最多中两个红包”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如果属于“商业秘密”,是否达到“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程度?
对于第1点, C公司为微信小程序设置的发帖随机发红包机制,主要是激励用户多发帖,增加平台活跃度,从而给平台打广告,吸引用户使用平台的旅游服务功能。本案中,梁某的表姐从梁某处得知一人最多能拿到两个红包后大量重复发帖,获取红包后即停止发帖的行为,的确违背了C公司的设置发帖领红包机制的初衷,但C公司宣传平台也利用了发红包这一点吸引优势,对于用户为了获红包重复发帖的现象应当有一定预期;同时,结合C公司并未与用户表明中红包具体个数这一点,我们认为C公司“一人一周最多中两个红包”是否评价为“商业秘密”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第2点,我们认为吸引用户发帖只是为了打广告以吸引用户使用平台服务,并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且公司对于“重大财产损失”并无具体定义,C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梁某的行为造成公司“578.39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数额上来看,都难以认定为梁某的行为达到了“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程度。
综上分析,梁某将平台营销手段告知公司以外的人确有不妥,但企业因此径行辞退,施之过苛,最终人民法院由此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并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蓝白提醒,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及价值性的特征。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应当细化相应规定,比如:什么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哪些方面的信息及数据?何种情形为违反商业秘密?具体为什么标准?等等。企业尽量避免过于宽泛而引起的定义上的争议而带来的诉讼纠纷。同时,企业制订纪律规定时,对于员工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定性和定量上予以区分,以免因制度规定严苛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