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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后就离职,法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1-11-02

【案情概要】

2018年9月11日,G公司与司某、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二、乙方的权利、义务:3.乙方应履行《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在甲方工作时间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

2018年10月1日,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8日,员工签署《服务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与G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其进京指标落户。本人承诺为甲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考虑占用公司资源、招聘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满年度缴纳违约金。

2020年4月15日,员工提交《辞职报告》。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司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后就离职,企业能否主张赔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驳回公司仲裁请求;

一审:酌定员工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


【蓝白评析】

本案法院说理部分值得品味:《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占用G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G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服务协议》与《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G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赔偿G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除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裁判事实层面的制度依据系G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期约定常见于劳动合同之中,法律规定基于出资培训而产生,不过此次的缘由是难以具体衡量价值的“北京户口”。本案中公司为员工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依据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说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总比没有好。

但是,并非所有违反“落户服务期协议”的赔偿责任都会得到支持,如罚金。“如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将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罚金”,这样约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专项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情形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

所以,违约与赔偿虽然很类似,但是在“落户服务期”这件事情上,却是有云泥之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