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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高院: 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意见

2021-11-02

2021.10.27来源于:山东高院

为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促进依法处理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并于20211027日印发。

一、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一条】

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五条)

(二)举证责任规定

1.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变更的,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高管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应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依法具有用工自主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单方变更的,须对其单方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四)其他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1121日)]

 


【蓝白快评】

各地高院在劳动争议领域的最高追求是出一个能够统一认识的意见。只是往往事与愿违,很多事情不解释大家还有共识,一解释就要重新理解。譬如其中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里就存在很多待解的问题,譬如:工资欠条的要件是什么?涉及加班费计算如何处理?是否还要查明劳动关系?诉讼费按照标的收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