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代缴社保!三家人力资源公司被罚!

【2021.10.20来源于:薪税网】
近日,新税网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给个人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三家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分别为152人、16人、27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处三家单位912000元、96000元、162000元的罚款。
深圳市人社局称,三家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早在202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印发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指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如下: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深人社(市)监罚决[2021] A00X号
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违法事实: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XX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九条标准。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深圳市XX人力资源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XX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X万X仟圆整(¥XX000元)的罚款。。
【蓝白快评】
从本次新闻可以推断,深圳区亦在大力整顿社保代缴违法行为。与以往新闻报道的不同,深圳这三家公司仅是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未出现虚构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由此可见,深圳的打击力度更大。
针对社保代缴模式,对于代缴机构而言,因存在虚构行为,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领取社保待遇,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亦可能面临多种法律责任:1、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基于各地政策所限,导致缴了白缴;2、无法领取社保待遇,目前已有多地出现类似情形;3、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合规,需要承担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如: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目前已有多地出台政策打压社保代缴模式,包括北京、杭州、厦门等地。企业若在异地采用社保代缴模式的,应随时关注当地政策走向,并及时进行合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