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突出四个“进一步”

【2021.10.11来源于:苏州人社官网】
近期,苏州市推出《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持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服务质效。
一是进一步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劳动者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发展环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推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助业贷”模式,叠加政策覆盖范围,在已有富民创业贷基础上,加大助业贷新政推广落实力度,支持创业重点群体。持续深化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建设,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全面实现企业开办线上“全链通”、线下“一窗式”集成办理模式,全面落实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费用补贴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升灵活就业服务水平。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或线上零工市场,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探索技能型人才创新创业特色街区建设,鼓励技能成才、技能致富。深入推进创业培训分类分级,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和创业阶段引进相适配的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是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权益保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服务指导,提高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增强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畅通参保渠道,本省户籍和在我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非本省户籍的,在省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蓝白快评】
灵活就业依然是社会热点,各地创新探索,精准施策,努力提高灵活就业质量,降门槛、强扶持、促孵化、重保障等多方面强化政策供给。苏州市本次出台《实施意见》,除了在政策方面明确表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外,还指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三点提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将灵活就业人群纳入工伤就业服务范围,同时有利于对于“平台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型就业类型的管理监督;第四点则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并设置了一定的参保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