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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在承诺续签后因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反悔?

2021-09-27

【案例概要】

2006年3月13日,朱某进入L公司工作,双方前后签订有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5日,L公司与朱某就续签合同进行磋商时,L公司提出续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朱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未达成一致,后朱某通过邮件回复不同意续签的原因,L公司向朱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及补偿清单,但L公司尚未支付相应补偿款项。

朱某认为L公司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提起仲裁并要求L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件后经过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

L公司以朱某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及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为由不予续签,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判决结果】

一审:L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差异。就上海而言,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即便连续两次或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享有终止权,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本案就是例外情形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L公司前后与朱某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朱某在L公司连续工作也已超过十年,均已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在第五次签订时仍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海的操作口径,该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原则上仍具有单方终止权。但本案比较特殊的情形在于,L公司在第五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向朱某表达了续签意向(续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朱某则明确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此情形下L公司丧失单方终止权,最终的终止行为也构成了违法终止。

通过本案可见,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包括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仍享有单方终止权;但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了续签意向,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丧失单方终止权,即通过续签行为放弃了单方终止权,并且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

上述分析为上海地区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常见观点,当然不排除个案中存在不同观点。另外,除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上基本采用了倾斜保护劳动合同的原则,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单方终止权。总之,在涉及到劳动合同续订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更加谨慎,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口径进行处理,避免产生后续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