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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他人家庭被解除,法院判解除不违法

2020-09-07

【案情概要】

2018年5月6日,翟某某与兴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翟某某也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在职期间,翟某某为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遂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王XX。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XX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王XX的正常生活。江阴市公安局以上述事实为由决定对翟某某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4月12日,兴澄公司告知工会翟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9年4月24日,兴澄公司以翟某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翟某某收到了该解除合同的决定。翟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起诉至法院,并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不属于违法解除,驳回翟金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评析】

本案系员工因婚外情被公司解雇的案例,此类案件的争议点为员工的私德行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解雇理由?

员工发生婚外情,通常认为属于员工的私德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用人单位在处理时需要掌握好管理权边界。因职工婚外情而解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确实存在婚外情的事实行为,二是该行为与公司的工作秩序存在一定关联性,即员工的婚外情行为对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发生婚外情、员工因婚外情影响本职工作履行、员工因婚外情侵害公司利益,或被媒体曝光继而影响公司声誉,等等。若员工婚外情行为与公司工作秩序无任何关联性,则公司直接予以解雇会存在正当性及合理性争议。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某的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其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且遭受到了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可以推定员工行为损害了兴澄公司名誉,继而违背了兴澄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兴澄公司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处分措施不明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开除,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要求,其解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