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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我司前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我司一定须提供带薪年休假吗?

2020-04-15

    不一定。虽然2009年人社部回复上海人社局时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可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为这句话仍然存在一个争议点,那就是职工曾经满足了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之前存在时间上的间断该如何适用呢?一种是可以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一种则是需要重新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时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代表地区:北京),只要劳动者曾经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就算存在中断时间同样可以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种观点(代表地区:重庆),职工入职新单位前连续工作时间中断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认定为连续工作时间,中断超过一个月则需要重新计算连续时间;

    第三种观点(代表地区: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宁波、青岛等地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入职新单位之前存在中断,则需要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