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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宁波地区)

2025-09-28

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