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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直接申请仲裁或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可行吗?(浙江地区)

2025-07-22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未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直接请求仲裁或法院裁判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